近日,南谯区法院行政庭孙春孺法官及书记员等人驱车前往当事人张某家中,为瘫痪的张某送去部分赔偿款30万元现金。 据悉,2013年8月,王某驾驶无牌叉车沿花山东路由西向东行驶,在一处路口左转时,与张某驾驶的无牌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车辆毁损。经诊断,张某全身多处受伤严重,目前高位截瘫在家中疗养。滁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直属二大队认定,王某负责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王某所驾驶的无牌叉车所有权为被告滁州市三新家电配件有限公司,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考虑到当事人张某出行不便,主审孙春孺将30万元的现金送上家门,并从精神上对其给予鼓励,望他勇敢面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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