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在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七次会议上,《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提交大会审议。修改稿规定,外卖食品在容器包装上要标注保质期等信息,在幼儿园、中小学大门两侧百米内不准摆摊设点。新条例如获得通过,或将在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食品安全条例的重头在于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被统称为食品“三小”的管理规定,修改稿对食品“三小”的规模和经营范围也作出明确解释。其中,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面,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下,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达不到国家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熟食店等食品经营者;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店铺从事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制作销售的食品经营者。
修改稿还对“三小”的监管处罚加入了大量内容,比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条例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以外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对食品小作坊直至吊销登记证。
同时,各地政府应当制定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的食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适时进行调整。食品小作坊每年应当对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检验需要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执行。幼儿园或者中小学门口的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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