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从2017年秋季学期开始,开展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放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安徽新华学院等6所学校成为首批试点学校,试点民办高校学费、住宿费自主定价。
一、首批试点放开民办教育收费高校名单
安徽新华学院、安徽外国语学院、安徽涉外经济职业学院、合肥科技职业学院、合肥财经职业学院、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二、改革民办教育收费定价形式
(一)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由学校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放开。鼓励各民办学校申报放开收费试点。
(二)放开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由各民办高校自主定价,报省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试点民办高校学费、住宿费实行自主定价,由学校根据教育培养成本、住宿成本、办学水平、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制定,报省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
(一)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民办学校要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退)费办法、奖助(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通过公示栏、公示墙、校园网等方式长期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公示,同时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中注明。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调整收费政策时,收费公示要及时进行更新。
(二)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试点民办学校要根据教育培养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学费、住宿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应频繁调整。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历教育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生入学时的学费标准一经确定,在读期间不得提高。
(三)落实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不得从中获取利益。凡属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的服务内容,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
(四)建立民办学校退费制度。民办学校学生因故退学、转学的,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实际学习、住宿时间,退还学生部分学费和住宿费。具体退费办法由民办学校制定并对外公示后执行。
民办学校未制定并对外公示退费办法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按学年、学期收费的,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学生退转学时间每达到1个月的,退还1个月学费、住宿费,不足1个月的不计退费,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按照其他方式收费的,学生退转学时间每达到总学习期1/5的,退还1/5学费、住宿费,不足总学习期1/5的不计退费。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教育收费的监管,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指导试点学校合理制定收费标准,自觉执行民办教育收费政策,保障民办教育收费改革政策的顺利实施。同时要加大对民办教育收费政策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教育收费政策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2017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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