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全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实现大病保险制度全覆盖;大病保险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居民医保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有效提升。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我省居民医保(含在校大学生)人员。现行的大学生省级调剂金制度平稳并入大病保险制度。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将根据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动态调整。 10项合规医疗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 省人社厅介绍,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慢性(特殊)病和住院医疗费用有些虽然属于合规医疗费用,但不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具体而言,共有10项: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产生的费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自付部分;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或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因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医药费用(国家规定的疾病和费用除外);在非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药品目录》规定的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医药饮片及药材、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各种未经国家批准、准入的药品费用和住院期间在院外购买药品费用;经经办机构确认属于临床滥用或违反医药价格政策的医疗费用;统筹地区规定的其他不列入合规范围的医疗费用。 多项保险共织“安全网” 省人社厅表示,我省将形成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 此外,全省还鼓励各地探索大病保险向困难群体适当倾斜,提高大病保险制度保障的精准性。鼓励各市将参保职工纳入大病保险。职工参加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资金筹集方式、起付标准、支付范围和分段支付比例等可参照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执行。现阶段职工参加大病保险的资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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