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去年列入立法计划到一年内三次提交审议,皖版物业管理条例的每次修改都备受社会的瞩目。7月29日下午,修订后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在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修订后的条例共有7章106条,对于众多业主关心的物业服务收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车位出售出租等问题,都一一做了详细的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物业应担责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安全防范义务,要求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根据条例内容,如果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业主的13种违规行为被禁止 业主在小区内也不能任意妄为。修订后的条例对业主的行为也予以规定,明确了13种被禁止行为。
具体包括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未经业主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擅自改变房屋外观;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损坏公共绿化及其附属设施;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杂物,焚烧垃圾;违反规定停放车辆;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违反规定饲养宠物等
房屋外墙漏水可申请专项维修资金 今后房屋外墙漏水,或者电梯出现故障危及人身安全,都可以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条例规定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消防设施损坏的;公共护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墙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二次供水设施损坏的等8种情形,可以由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同意,并报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或者监管部门审核后,直接申请使用。
老旧小区增装电梯须经过2/3以上业主同意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发展,老人上下楼难,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今后,老旧小区只需要履行相关手续,也可以增设电梯。
条例规定,住宅物业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等进行改造的,应当经过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且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老旧小区改造由政府承担资金 脏乱差的问题一直困扰着老旧小区,然而一旦实施改造,会牵涉到建设资金来源问题。对此,修订后的条例对此做出明确说明,解决了老旧小区业主的后顾之忧。
对于配套不齐全、环境较差的老旧小区,由政府采取措施进行整治,并将改造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而老旧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照明、绿地及文化体育、安全防范、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改造资金,主要由政府承担;业主专有部分的改造支出,由业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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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背景:一年时间三次“过堂”收集修改建议800余条 随着城市小区的增多,如何处理物业管理和众多业主的利益关系,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据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吴斌介绍,十二届人大以来,已有125名省人大代表提出26件关于修改条例的意见和建议,还有不少群众来信来访。在此背景下,《条例》修订被安徽省人大列入2015年立法计划。
安徽省人大针对我省物业管理现状,梳理出18大类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并展开多样调研。2015年9月和2016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会议对《条例》进行审议。同时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并赴多地进行调研,仅“二审”后,就收到各类建议500余条。在此次常委会期间,有4位公民旁听会议,提出了书面修改意见,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旁听公民意见、网民意见,认真研究修改,最终形成表决稿,在此次常委会会议上表决通过。
“在修订过程中,各方面提出一些意见、建议,由于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各方面分歧意见较大,根据立法通常把握,这次修订未作规定。”吴斌介绍,等到一段时间实践,取得比较成熟的经验以后,还可以再修法、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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