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滁网社区_滁州论坛

 找回密码
 会员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5703|回复: 0
收起左侧

[本地资讯] 公交遇交通事故乘客受伤,谁负责?

[复制链接]

参加活动:5

组织活动:0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6-8-25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安徽滁州

滁城14岁的中学生小玲(化名),乘坐公交车上学途中,遇到公交车和小轿车相撞。由于公交车刹车过猛,使得小玲从后门位置,甩到驾驶员座椅附近,意外事故导致小玲头部被撞受伤,住进医院。该场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公交车无责。事后,小玲家长找公交公司赔偿治疗费,公交公司却让小玲家长找小轿车司机索赔。近日,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小玲医疗费等共2568元。

乘公交上学

遇事故中学生头部受伤

2015年11月,滁城初中生小玲,从家门口乘坐5路公交车上学。当公交车行驶至丰乐路与湖心路交叉口附近时,从湖心路上驶来一辆小轿车,公交车司机采取紧急措施避让,但两车还是发生了碰撞。在此过程中,小玲从公交车后门位置,被急刹车产生的惯性甩到驾驶员座椅附近,头部受伤。

事发后,小玲赶至学校继续上课,因恶心呕吐,被老师发现。小玲父母将其送医。检查发现小玲头部有血肿,伴有头痛恶心症状。经过住院调养后,小玲伤情无大碍。

此次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公交车无责,小轿车全责。事后,小玲家长找到市公交公司,索赔医药费、护理费等,市公交公司却让小玲家长找小轿车司机索赔。无奈,小玲家长对市公交公司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有运输合同关系应赔偿

小玲父母认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虽然公交车无责,但孩子是在公交车上受伤的,应该对乘客安全负责。

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玲买票乘车,和市公交公司存在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小玲作为乘客,承运人有义务将其安全送达目的地,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车辆与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告选择合同之诉主张权利,故被告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法判决市公交公司赔偿小玲各项损失2568元。

法官说法

不履行合同义务须担责

“既然形成了运输合同,就要承担将乘客安全送达的责任义务。”法官介绍,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介绍,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市公交公司未履行安全送达的合同义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乘公交车摔伤,乘客若想索赔,首先要掌握依据,通过协商保障受损经济权益。想要起诉时,可以选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也可以选择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会员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嗨滁网 ( 皖B2-20180001 )

GMT+8, 2024-11-22 08:04 , Processed in 0.047523 second(s), 2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