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活动:0 次 组织活动:0 次 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6-11-14 0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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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68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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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在借款时可由相关人提供担保,当其无力或拒绝还款时,债权人可要求相关人履行连带还款义务。这本是天经地义,但日前天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相关人只提供了口头担保,债权人擅自在欠条上添加其姓名后与债务人一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被法院依法驳回。
此前,钟某以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向刘某借款2万元,闵某作口头担保。然而债务到期,屡次催款无果后,刘某遂将钟某起诉至法院,并擅自在欠条上添加“闵某担保”的字样,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刘某要求钟某还款的请求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但因刘某承认“闵某担保”几个字系其本人所写,故其要求闵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天长法院判决被告钟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某归还欠款2万元,驳回原告要求闵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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