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上班途中不幸出车祸,其所在公司不予承认与二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愿承担赔偿并诉至滁州市南谯区法院。法官调查了解后,经过多次耐心调解,近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当庭支付了二人赔偿款共计15万元。
经了解,被告人李某与妻子王某于2014年到原告滁州某农业公司工作,分别从事烧锅炉、饲料袋封装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至2014年3月底,原告并未为被告二人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2014年2月,李某与妻子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并受伤,该农业公司不承认与二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发生争议。李某与妻子希望确认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而向滁州市南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仲裁,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农业公司不服故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公司又提起上诉,上级法院维持原判。
后经过南谯法院法官多次与原、被告沟通,进行法律的宣传教育,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农业公司当庭将15万元现金赔偿款交付到被告人李某与王某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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