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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资讯] 上海人购买滁州农村自建房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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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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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5-9-14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安徽滁州
    现年59 岁的上海人阿亮(化名),9 年前在我市南谯区黄泥岗镇购买了一处占地面积130 平米的农村自建房,如今房屋被征迁,却被卖房人父母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双方买卖合同无效。日前南谯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农村土地使用权属于村集体,不得对外买卖,双方合同无效。

        上海人农村购房:遇到征迁双方起争执

        2006 年,上海人阿亮和李军(化名)岳母谈恋爱,随着感情升温,准备在当地农村购买一处房屋,用来生活居住。在李军夫妻结婚时,李军父母给小两口盖了一栋占地面积130平米的婚房,后来小夫妻外出打工,长期不在家里居住,房屋也就闲置了下来。

        苦于无房居住的阿亮,便有了购买李军房屋的打算。考虑到阿亮和自己岳母的关系,将来可能会成一家人,而且自己的房屋确实空置。2006 年,李军将房屋、菜园以及2 亩旱地等附属物品,以6000 元的价格卖给了阿亮,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后来阿亮和李军岳母没能走到一起,阿亮在另外一个村子找到了对象,这处房屋也就空置了下来,阿亮只是偶尔回来住两天。

        房屋遇征迁:售卖人父母要求解除合同

      

          去年,房屋遇到了征迁,补偿款归谁所有阿亮和李军父母起了争执。李军父母认为,房屋是自己建造的,规划许可证以及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也是老夫妻两人,并不是签订卖房合同李军的,因此儿子签订的购房协议是无效的,征迁补偿款应该属于自己。

        阿亮和李军父母协商,认为房屋自己已经购买多年,李军父母也没异议,且合同是老夫妻儿子签订的,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协商结果是阿亮和李军父母一人一半。李军父母不同意平均分配的方案。

        2015 年5 月份,李军父母将儿子和阿亮一同告上法庭,认为儿子没有权利售卖房屋,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阿亮的买房协议无效。

        法院作出判决:农村房屋不能对外买卖,合同无效

        南谯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立即介入对案情调查和研究。日前,南谯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合同无效的判决。

        主审法官介绍,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阿亮与李军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所涉及的房屋系李军父母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该房屋只能在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流转,而购房人阿亮非涉案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购房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判决购房合同属无效合同。

        主审法官提醒,农村购房风险很大,房屋看着便宜,如果不是村集体成员,买卖存在不合法的风险,合同也就没有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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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5-16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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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5-9-14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安徽合肥
    怎一个乱字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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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5-9-14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安徽滁州
    农村房屋不能对外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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