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外地男子,因为婚姻亮起了红灯,先是要自焚,随后,又投河自杀,结果,警方将他救上岸之后,依法予以拘留。2016年12月24日下午,市公安局天长派出所副所长杨冬讲述了这场闹剧。 36岁的常某是阜阳市的农民,在天长打工。最近,去年刚结婚的妻子跟他闹起来矛盾,眼看着就要跟他分道扬镳了,常某心有不甘,玩起了“苦肉计”,耍了一场自杀的闹剧。 2016年12月22日14时48分,常某拨打了110,声称红草湖公园有人要跳河。市公安局天长派出所民警和特巡警大队队员及时赶往现场。途中,民警与常某取得联系后,常某又声称新河路北门大桥有人要跳河。 民警随即调转车头,赶到北门大桥时,发现常某将驾驶的摩托车停放在北门大桥中间西侧的路边,下车后,打开摩托车下方的油路开关,让汽油泄漏出来,然后,用打火机将随身携带的几件女性衣物点燃,并放在摩托车的下方,常某则翻越大桥西侧的护栏,站在大跳的外侧,声称有人欠钱不还,老婆要跟他分手,他要投河自杀。 危急时刻,民警迅速将常某点燃的衣物移开,并将大火扑灭。可是,当民警冒险抓住常某,准备将他拉上来的时候,常某突然双手上举,身体下沉,纵身跳入河中。民警与路人随即划船对常某施救,但是,常某拒不上船。民警和路人费了好大的工夫,才将他拖到岸边,拉上了船。这个时候,看见妻子颜某朝他走近时,常某甩开抓住他的民警,再次跳进河中,随后,再次被民警和路人救上岸来。 常某的行为导致现场大量围观群众聚集,交通堵塞,前后时间长达半个小时之久,严重扰乱了现场的交通秩序和公共场所的秩序,民警当场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口头传唤浑身湿透的常某到天长派出所接受调查。 查明事实后,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依法给予扰乱公共秩序的常某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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