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句话叫“挂羊头卖狗肉”,套到下面这事上,这话得改成“挂牛头卖猪肉”。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以华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其妻胡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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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起,华某与其妻胡某为谋取暴利,用猪肉冒充牛肉在明光市潘村镇农贸市场内其经营的牛肉摊点销售。2014年以后,华某从明光市邵岗、苏巷、大郢等地养猪场购买配种猪、母猪,在自家院内屠宰后,将猪的四条腿分成四大块,后用电钻、大针、白线等工具将猪腿缝合在牛蹄子上,在农贸市场其牛肉摊点,以每斤26元至32元不等的价格冒充牛肉对外销售,主要销售给在乡村经营“流动饭店”,累计销售额为51188元。 法院审理认为:华某、胡某在农副产品经营活动中,共同以种猪、母猪等劣质猪肉,经过加工、制作,以假充真,冒充牛肉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为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华某系主犯,胡某系从犯;案发后,华某、胡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夏杰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 胡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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