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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15岁儿子溺亡 离异父母竟为赔偿金闹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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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1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安徽滁州

父母刚刚离婚才四个月,没想到15岁的儿子就因在湖边玩耍发生意外,溺水死亡。孩子的生命,获得了26万赔偿金。然而,如何分配这笔赔偿金,离异的父母却起了争执,闹上法庭。近日,天长市人民法院铜城法庭依法审理了这起共有纠纷案件。


儿子溺亡

离异父母为赔偿金起矛盾


1999年,天长的郭某和沈某(女)经人介绍相识,两人感觉很投缘,很快就举办了婚礼。2000年,儿子小郭出生,也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更多的欢乐。


儿子一天天长大,然而夫妻两个人的争吵却越来越多。2014年4月,两人协议离婚,儿子小郭跟着父亲郭某生活,母亲沈某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不料,2014年8月,年近15岁的儿子,在一处公园人工湖游泳时,不幸溺亡。儿子的突然离去,给郭某和沈某沉重的打击。后来,经过相关政府部门协调,公园景观项目部一次性支付了26万赔偿金。


面对这笔巨额赔偿金,还没从悲伤中走出来的郭某和沈某,又为如何分配闹起了矛盾。


法院判决

离异夫妻合理分配赔偿金


操办儿子的丧事,花费了3万元左右。母亲沈某要求对剩余的23万元赔偿金,和前夫郭某平均分割,一人一半。但郭某认为,两人已经离婚,儿子跟着自己生活,自己付出比较多,并且前妻对儿子的关心也不够,对于平分赔偿金,他不同意。于是沈某将前夫告上法庭,索求赔偿金里自己的部分。


天长市人民法院铜城法庭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死者小郭父母,小郭死亡赔偿金应归第一顺序继承人原、被告共有。因原、被告已离婚,原告沈某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小郭生前跟随父亲生活,且郭某没有固定工作,经济生活相对沈某要拮据些,因此,郭某应当多分些赔偿金。依据相关法规,铜城法庭作出判决,原告沈某分得8万元赔偿款,被告郭某分得15万元赔偿金。


法官说法

参照遗产顺序等条件分配


“孩子溺亡产生的赔偿金,虽然不属于遗产范畴,但是可以参照遗产的继承顺序来分配。”本案主审法官介绍,具体如何分配,要看与死者的关系紧密程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其中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主审法官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也是对死者家属精神、心理损害的物质抚慰,虽然不属于死者遗产,但应参照遗产的继承顺序,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和分配权利人生活状况,并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和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进行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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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6-4-21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安徽滁州
    没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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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钱至上滴奴隶,真是丑态百出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4-21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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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6-4-21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安徽滁州
    中央一套 发表于 2016-4-21 10:35
    没意思。。。。。。

    金钱至上滴奴隶,真是丑态百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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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5-4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安徽合肥
    为了钱,什么都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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