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外地男子通过QQ群聊天认识,相约一起来滁州绑架人质,搞点钱花。在做了充分准备后,2015年9月,两人在滁州某小区附近,以问路为名,绑架一名上学途中的初中生。近日,南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以绑架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佯装问路
绑架上学途中初中生
李某和张某均是外地人,此前两人并不认识。2015年9月份,李某在某QQ群里,委婉发布一条绑架人质、勒索钱财的信息。张某看到后,和李某商谈绑架事宜。二人在准备了假的驾驶证、身份证、电警棍等作案工具后,先后赶到滁州。两人见面后买了帽子、面包车,并实地考察了藏匿人质的地点,以利于作案。
2015年9月18日早晨,在滁城浩然国际小区附近,两人发现一名男孩背着书包迎面走来,李某上前问路,此时张某从身后将男孩抱起,塞进车内。二人将男孩带至一个树林内,用铁丝捆绑男孩手脚,固定在树上。在询问到男孩母亲电话后,张某开车离开现场,并打电话向男孩家人索要钱财。后李某也离开现场,男孩自救逃脱并报警。很快,张某和李某被警方抓获。
法院判决
二人分别获刑十年并处罚金
“在QQ上聊天,说有个工作给我做,说有点违法犯罪。”在法庭上,面对公诉人的询问,张某说因为长时间没有找到工作,而此时父亲看病需要钱,李某答应给他十万元,所以就答应了李某来到滁州实施绑架。绑架人质的犯罪行为,在二人聊天里竟然成了“有点违法犯罪”。
违反法律,必将受到制裁。近日,南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且系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相关条款,被告人李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张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一万元。
法官说法
勒索、限制自由等构成绑架罪
在庭审中,被告人李某认为其本来目的是抢夺财物,应构成抢劫罪。
本案主审法官梅果介绍,从客观上区分,抢劫罪发生在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二者间的犯罪,被强制的人和交付财物的人是同一人,也即被害人是同一个人。绑架罪是通过把被绑架人作为人质胁迫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出钱赎人,犯罪目的必须通过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实现发生在行为人、被绑架人及被勒索人之间,是三者间的犯罪,被绑架人和被勒索人不是同一个人。从主观上区分,绑架罪具有两个主观要素:第一,具有利用第三人对被绑架人担忧的意思;第二,具有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目的。根据本案两名被告实际实施的犯罪行为,应构成绑架罪。
“无论任何人,不遵纪守法,胆敢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梅果法官说,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要加强人身安全的防范,让犯罪分子无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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