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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吓他人 致人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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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1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安徽滁州
父母与他人发生冲突,做儿子的现场处置本没错。可是“孝顺”儿子张某某到现场后,却对冲突方进行恐吓、辱骂。日前,明光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其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2015年1月,张某某的父母与他人发生冲突,双方相互厮打。民警介入处理,让双方去医院先看伤,再处理事情。在外地的张某某知道情况后,驾车追赶与父母发生冲突的人,要为父母出口气。拦到对方车辆后,张某某对其进行威逼、恐吓,逼迫对方坐进自己车内,并进行殴打和侮辱。打过骂过还不算完,又逼迫被害人在公众场合下跪,并将对方带进母亲病房内,下跪认错。被害人在下跪过程中左眼受伤,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且致人轻伤,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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