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凤阳县的黄老汉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肇事车辆逃逸。黄老汉被送往医院,花费3万多元,经鉴定为10级伤残。肇事车辆一逃了之,难道就没人为黄老汉的伤情买单吗?随后,黄老汉将雇主告上法庭,凤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老汉在雇佣活动期间受到伤害,应当参照工伤给予一定补偿。日前,法院判决雇主苏某某给付黄老汉3万元补偿金。
上班途中
老汉遭遇车祸不幸受伤
2012年11月22日早晨5点多,年近六十的黄老汉,像往常一样夹着工具包,匆忙赶赴工地上班。在距离工地还有几百米时,黄老汉被一辆汽车结结实实地撞倒在地。肇事车辆未作停留,眨眼功夫在公路上消失不见。巨大的响声惊动了不远处的居民,黄老汉的儿子闻讯赶到现场,将他送到医院。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老汉在事故中造成颅脑损伤,多根肋骨骨折,医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3万多元。后经鉴定,黄老汉的上肢、肋骨、盆骨三处损伤均达到十级伤残。
肇事车辆逃逸,谁该为受伤的黄老汉负责呢?
起诉雇主
法院判决参照工伤给补偿
由于肇事司机逃逸后未能归案,面对着医疗、护理、营养等各项高额费用,黄老汉陷入无助的境地,只能寄希望于从建筑公司和雇主苏某某处得到一些赔偿。后黄老汉向仲裁机构和法院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由于工程系建筑公司承包后,分包给苏某某,苏某某给黄老汉安排工作,并进行管理和发放工资。因此,黄老汉和建筑公司构不成劳动关系。黄老汉遂将雇主苏某某告上法庭,索要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黄老汉和建筑公司构不成劳动关系,但适用于劳动关系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对案件仍然具有参照意义。法院最终判决雇主苏某某给付黄老汉3万元补偿金。
法官说法
职工上班途中遇事故算工伤
庭审法官介绍,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依据该条例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虽然本案中,黄老汉与苏某某之间系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不能直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但该规定的立法精神对本案具有参照意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虽然本案双方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因此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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