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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增多 维权成了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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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7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安徽滁州
      每年的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近日,记者从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从2012年至2014年的三年间,我市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90件,和往年每年的10来件相比增长迅猛,其中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这类案件占了绝对大头,然而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来是以停止侵权为主要诉求的案件,变成了一些商业化机构参与其中,以追求高额赔偿为目的诉求。“维权的落脚点应该在停止侵权,最后变成了索取高额赔偿。”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告诉记者,有些知识产权案件商业化现象突出,有点变了味。
      两年时间 前列康状告40多家药房索百万赔偿
      2014年,浙江某药企委托南京一家中介服务公司,将全椒县某药房告上法庭,称药房销售的“前列必康”品牌的药物侵犯了该药企的“前列康”的商标权,要求该药房停止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同时索赔50000元的经济损失。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法规,该药房销售的“前列必康”侵犯了药企“前列康”的商标专用权,判其立即停止销售标注有“前列必康”字样的仿冒产品。但是按照商标法规定,赔偿数额50000元不予支持,最后判决赔偿8000元。
      “从2013年到2014年,两年的时间‘前列康’商标权属、侵权纠纷案件我们审理了40多件。”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案件的焦点本应是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但40多起案件焦点竟然落在了赔偿数额上,全部案件索赔总额达百万元。
      同类的案件还有某品牌锁具,2013年前后围绕该品牌锁具的案件滁州中院审理了20多件。
      商业维权存争议 维权有可能变成牟利手段
      “作为审理知识产权的法官,我们鼓励企业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官说,对于商业维权,业界一直有争议。商业化维权行为一定程度上确实能够维护权利人的权益,但也存在滥用权利现象。在商业化维权案件中,大部分的诉讼代理人都以追求高额赔偿为最终目的,其并非着眼于打击侵权行为和案件的妥善解决,这不但造成了侵权人对法院审判的消极对抗,而且也不利于该类纠纷的妥善化解。同时,因商业化维权的目的从制止侵权转变为营利,其并不重视追查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及流通商,以致冒牌产品依然活跃于市场,维权的最终效果并未达到。
      背景资料:世界知识产权日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的主题是“因乐而动,为乐维权”。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科学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是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的总和。
      1970年4月26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正式生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这一致力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正式成立。2000年10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旨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今年的世界知识产权日以“音乐”为主线。得益于数字技术和互联网,人们现在接触的音乐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音乐的创作和表演需要艺术、个人、社会和经济等方面的巨大投入。要使文化充满生机,就必须确保创作者、作曲家、词曲作者和表演者都能从他们的音乐中获取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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