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广告发布的提醒告诫书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金融广告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全市金融广告发布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者审批文件,并在业务许可范围内设计、制作、发布金融广告。
二、金融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三、不得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名义发布金融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进行商业炒作,不得借机营销各类禁止销售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及伪造的“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不得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发布金融广告。
四、金融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涉及金融产品的广告必须标明金融产品名称,明示金融产品属性(如存款、贷款、债券、基金、股票、理财保险等)。利用互联网发布金融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五、金融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如显著标示“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收益”等。
六、金融广告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使用“零风险”“稳赚”“有保障”“高收益”“高回报”“买到就赚到”“本息保障”“小投资撬动大财富”“轻松赚钱”等描述。
七、金融广告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如使用“银监会推荐”“金牌理财师推荐”“投资者证明”等描述。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明星、直播营销人员等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金融类产品或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使用过该金融产品或者接受过金融服务,并不得以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
八、发布贷款类金融广告应当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清晰准确展示贷款年化利率,不得发布仅含有“最低利率”或者“利率低至”等以特定条件低息误导贷款人的内容。不得发布面向未成年人的无担保个人贷款广告,未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发布面向大学生的信贷广告。不得发布“凭身份证即可贷款”“不看征信,秒批贷款”“信用黑户也可贷款”等虚假承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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