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滁网社区_滁州论坛

 找回密码
 会员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3063|回复: 0
收起左侧

[转帖] 曝光!全国多地已出现!请高度注意

[复制链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4-11-1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安徽滁州
本帖最后由 阿呆与阿瓜 于 2024-11-1 10:50 编辑

近期,全国多地发生诈骗分子利用出租车或网约车转移诈骗赃款的新型犯罪案件。对此,合肥市公安局发布《致全市出租车、网约车司机师傅的一封信》,提醒广大司机师傅在运营过程中遇到人货分离的情形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成为电诈“工具人”。

一、诈骗方式

诈骗分子不断翻新作案手段,通过“线上诈骗”+“线下取现”+“网约车投送”的组合模式进行诈骗,手段较之前更为隐蔽。诈骗分子以各种理由,要求受害人到银行柜台取款,购买实物、黄金或香烟等价值高、易流通的物品,通过出租车或网约车运送至指定地点,并安排人员与出租车或网约车司机交接,以不见面、不现身的方式将现金或黄金等取走,出租车、网约车司机变成“不知情”的同伙。

二、案件特点

1.人货分离,下单人只运送包裹不乘车;

2.通过出租车或网约车运送包裹(现金或黄金等),一般用纸箱、文件袋并用胶带封装,包裹上常见标有“重要文件、贵重物品、电子产品、严禁拆封、后果自负”等字样

3.接收包裹人员往往会戴帽子、口罩、眼镜掩盖面部等特征

三、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警方提醒

1.出租车、网约车司机遇有上述情形要仔细甄别,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开展业务,客运车辆严禁从事寄递和货运业务。

2.司机师傅如接到有以上特点的运送包裹订单,请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


来源:合肥晚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会员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嗨滁网 ( 皖B2-20180001 )

GMT+8, 2024-11-21 18:45 , Processed in 0.121341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