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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9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安徽合肥
“双减”政策落地两年有余,教育部近日公布《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教研人员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

托亲戚给孩子补课,请朋友补课,老师不收费补课……这些都算不算校外培训?《条例》明确,校外培训是指:学校教育体系外,面向社会开展的,以中小学生和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为对象,以提高学业水平或者培养兴趣特长等为主要目的,有组织或系统性的教育培训活动。同时,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载明“培训”字样。

校外培训机构的师资、时间等都有明确的规范。其中,教研人员首次被纳入“禁止名单”。《条例》明确,幼儿园、中小学在职教师、教研人员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和教研人员,应取得教师资格。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教学和教研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校外培训应安排在培训所在地中小学教学时间之外的时间,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

《条例》特别明确,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或参与组织面向中小学生及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等级考试、竞赛,不得公布培训对象的学业成绩和排名。幼儿园、中小学校不得将参加校外培训或者培训结果作为招生的依据。

另外,校外培训机构融资及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培训业务活动、改善培训条件和保障员工待遇。其采用预收费方式收取费用的,应当将预收费用纳入监管。
此次征求意见将持续至3月8日。
来源丨教育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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