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保健品案,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禁止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从事保健品销售业务。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20年下半年起,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背包客(具体身份不明)向其出售的保健食品“壮阳药”来源不明,且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原料,仍向其进购了黄金A片、“肾白金”等10余种“壮阳药”,后向他人出售,销售金额约2500元。2022年9月22日被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经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鉴定,涉案的黄金A片、“肾白金”等10余种“壮阳药”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保健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自理;退出违法所得,赔偿公益诉讼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来安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