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坏坏参谋 于 2022-9-9 17:13 编辑
滁州市举报假币犯罪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公众举报假币犯罪的积极性,进一步打击假币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保护群众利益,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受理伪造、变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等假币犯罪的举报,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凡向我市公安机关举报滁州市辖内假币犯罪,经查证属实并对案件侦查工作起重要作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举报有功人员。
第三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捣毁伪造人民币印制窝点(以下简称 “假币印制窝点”),现场查获印刷假币的机器设备,制造假币版样、模具、油墨、纸张(包括印有安全线的纸张)、坯饼等原材料,并抓获主要涉案人员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最高奖励5万元;末抓获主要涉案人员的,最高奖励2万元。
第四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关捣毁假币再加工、变造币、打印或复印窝点(以下简称“假币加工窝点”),现场查获伪造假币的设备、假币版样、油墨、纸张,并抓获主要涉案人员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最高奖励4万元;未抓获主要涉案人员的,最高奖励1万元。
第五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捣毁假币印制窝点或假币加工窝点,并且现场查获假币的;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侦查办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案件,该案件符合破案条件且现场查获假币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查获假纸币面额总计4000元至50万 元(含)假硬币4000枚至5万枚举报假币(含)的,奖励起点为2000元,最高奖为1万元: (二)查获假纸币面额总计50万元至100万 元(含)、假硬币5万枚至10万枚(含)的,奖励起点为1万元,最高奖励为3万元; (三)查获假纸币面额总计100万元以上、假硬币10万枚以上的,奖励起点为2万元,最高奖励为5万元。 奖励金额在奖励起点和最高奖励之间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奖励起点金额+查获假纸币面额总计*2%(查获假硬币枚数总计*20%)
第六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假币犯罪嫌疑人或假币犯罪案件在逃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最高奖励2万元。
第七条 两人以上举报同一起案件的,根据举报时间先后和在案件侦查工作中所起作用,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在上述奖励金额内分配奖金。 举报的案件为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根据举报的情况在案件侦查工作中 所起作用。按照本办法相应奖励标准对举报有功人员酌情予以奖励。 如对奖金分配有异议的,可向立案单位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
第八条 举报人应如实举报,并按照公安机关立案单位要求配合侦查工作,不得诬告、陷害,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立案单位是支付举报假币犯罪奖励的具体执行机关。对举报假币犯罪的奖励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各负其责”原则,奖励费用由同级财政安排。
第十条 举报假币犯罪信息实行报告备案制度。各级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假币犯罪重大线索、情况的,应做好举报资料记录工作并及时逐级报告市公安局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有关资料,违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立案单位应如实申报举报奖励事项,并确保举报奖励金及时、足额兑现给举报有功人员,不得截留、挪用。违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收缴的假币半成品按面额计算。收缴假境外货币的面额,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比照相应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滁州市中心支行、市公安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温馨提醒: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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