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和季某均在定远县某街道经营龙虾馆,两人的店铺相邻,一直存在竞争关系,日常生活中双方也曾多有口角,心中各自存有怨气。
2021年7月的一天下午,吴、季二人再次因为吴某烧烤炉摆放位置发生争吵。争吵中,吴某略占上风,季某气不过,遂上前踹了吴某家烧烤炉一脚,吴某见状不甘受气,随即用砖头将季某家存放食品的保鲜柜玻璃砸碎。双方矛盾也进一步升级,继而发生打架,互相对对方拳打脚踢。打架过程中,吴某将季某摔倒在地,自己也倒压在季某的腹部。后经鉴定,季某眼部及体表软组织损伤均属轻微伤,肋骨骨折属于轻伤二级。
案发后,吴某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季某的谅解。
定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吴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法官寄语:从古至今相邻纠纷不断,以至于古人便有“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的妥善处理相邻纠纷佳话。在日常生活中相邻关系双方当事人有时会因各种原因产生矛盾,这些矛盾达到一定程度时会出现“斗气”现象。本案实质上就是因双方相邻关系处理不当,一时冲动而酿成的刑事案件,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广大人民群众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和日常纠纷,以求得邻里和睦,切不可以邻为壑,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来源:定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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