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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资讯] 第四次!滁州一落马局长又获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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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9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安徽滁州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陶炼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据了解,曾因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的天长市环保局原局长陶炼获减刑八个月。这也是其第四次获减刑。

罪犯陶炼,男,汉族,1960年10月24日出生,大学文化,安徽省滁州市人,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日作出(2010)滁琅刑初字第00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炼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合并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六万元。被告人陶炼不服,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滁刑终字第000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9月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0月2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在本次减刑中,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以罪犯陶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3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罪犯陶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0年8月获表扬奖励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陶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案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陶炼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7月14日起至2021年6月13日止)。


【新闻多一点】

2011年4月,滁州市琅琊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陶炼有期徒刑15年。

法院查明,2007年,陶炼获悉电镀行业可以向省里申报一笔环保治理专项资金,于是将消息告诉了天长一家企业的老总周某,并强调若申报成功要拿出一部分给环保部门做建设资金。

果然,在陶炼的运作下,该企业向省环境保护局成功申请到30万元专项资金。时隔半年,陶炼就打电话给周某称“有事要用钱”,周某心领神会将30万元打入陶炼的银行卡中。后来,这笔专项资金成了陶炼的购房款。

2006年至2008年,陶炼帮江苏一家公司在天长承接了不少环境影响评价业务,该公司负责人徐某先后7次送给陶炼34万余元。由于担心,陶炼把大部分钱退给了徐某。后来,徐某又向陶炼的银行卡中存了10万余元。

2008年下半年,陶炼以慰问领导班子为由,私自安排徐某购买13箱价值60840元的“十年五粮液”,发放给局班子成员,其中陶炼分得三箱。随后,陶炼让徐某将此款当作环评业务分成款列支冲销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陶炼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索要他人贿赂,伙同他人贪污公款,并擅自将公款借予他人,已经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没收财产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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