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偷越国境案,被告人李某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2019年8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持有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与郑某、曹某等人结伙由云南省普洱市偷越国境至缅甸境内。2、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持有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经曹某安排独自一人由缅甸境内偷越国境至云南省普洱市境内。3、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与唐某某在未持有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经曹某安排从云南省普洱市偷越国境至缅甸境内。4、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与唐某某在未持有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从缅甸境内偷越国境至云南省普洱市境内。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多次偷越国境且与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偷越国境罪。被告人李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