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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资讯] 同桌一人酒后坠亡,多人被判担责!喝酒前签免责声明有用吗?滁州人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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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2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安徽滁州


假期走亲访友、喝酒聚餐是常事
于是一则“聚会声明”出现了
声明上约定酒醉后发生意外由自己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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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流传的聚会声明。

签了这样的声明后
万一有人饮酒过量发生意外
同桌饮酒者还需要担责吗?
一起来看看
▼▼

案例:
当事人饮酒过量坠亡
同饮者各承担10%的责任


受害人孟某跟被告薛某、马某、刘某、陈某等人一起吃饭喝酒,之后又前往南宁市民歌湖一酒吧。其间,马某有事先行离开,陆某应陈某之约来到酒吧。

后来,孟某在酒吧内与他人发生冲突。为了孟某安全,陆某驾车载孟某离开酒吧后将其放在路边后返回,并向陈某等人错误告知位置,导致他们没找到孟某。次日凌晨,孟某于下车地点附近某小区坠亡。

意外发生后,孟某的家属将薛某、刘某等人告上法庭。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孟某作为成年人,连续饮酒未能控制酒量,应对自身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及孟某在酒吧冲突前后的行为表现,薛某、刘某、陈某知道孟某饮酒过量,但未尽到劝说义务;陆某在孟某与他人发生冲突后送孟某离开,属于对负有照料孟某义务的薛某、刘某、陈某的帮工行为,陆某知道或应当知道孟某已饮酒过量,但仍将其放置路边,孟某最终坠亡,陆某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院判决孟某对自身死亡承担70%的责任,薛某、刘某、陈某对孟某的死亡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分别赔偿孟某家属6万余元,陆某对薛某、刘某、陈某应负担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薛某、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
聚餐前签免责声明
同桌饮酒者仍有护送等义务


聚餐前签免责声明,万一发生意外,共同饮酒者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对此,南国早报南国法援公益律师赵明堂认为,即使事先签署了免责声明,但如果有饮酒者出事,存在以下4种行为,同桌饮酒者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

3.未安全护送醉酒者。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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