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一起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的上诉
其中,上诉人刘某清,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2017年初,被告人刘某清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从网上购进制作减肥药胶囊和药片的模具、搅拌机、抛光机等工具及原料,通过QQ、微信联系,购买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食品添加的物质西布曲明,在租住房内非法制作减肥胶囊、药片,然后将生产的散装减肥胶囊和药片以每粒0.75元至1元不等的价格在网上出售,并按照买家提供的地址用快递发给买家,买家通过支付宝或微信将货款转给刘某清。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期间,非法销售金额达62.98万元。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某清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并处罚金一百六十万元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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