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谭启源,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程强出席新闻发布会,介绍《滁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情况。
新闻发布会现场
《条例》的立法工作自2020年1月启动, 在市人大常委会的主导下,市公安局起草形成《条例》送审稿,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后,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于6月11日一审审议了《条例(草案)》。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门成立了由市直有关部门以及部分省、市人大代表组成的修改组,对常委会审议情况进行整理,梳理出意见建议三十余条,就意见比较集中的禁限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等向社会公众发放调查问卷3000余份。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并结合监察和司法工委审查意见,对草案进行初步修改后形成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及时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时分送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部分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就草案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明光等5个县(市、区)实地调研座谈,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管理单位和基层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邀请省级专家进行了立法论证;同时在滁州人大网征求公众意见。在汇总各方面百余条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法工委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数易其稿,并与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多次进行沟通,协调一致后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条例(草案修改稿)》经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立法协调组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讨论后,于10月16日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10月28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审议通过了《条例》。11月13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了该《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制定实施《条例》既有利于增强管理的规范性,又有利于执法的可操作性,既能强化法治支撑,又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升文明创建水平,造福滁州人民。
《条例》不分章节,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禁、限放区域、地点、时段
一是规定禁放区域为市、县(市)城市建成区内,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另外,禁放区域外的重点防火防爆等地点,如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生产储运单位、山林以及集贸市场等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二是规定限放区域为禁放区以外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限放时段为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以及正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以外,其他时间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五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三是倡导在禁、限放区域外的广大农村地区要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
(二)理顺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机制
一是强化政府职责,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纳入环境保护、文明创建和平安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二是细化部门职责,要求公安、应急管理、城管执法、住建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三是增加并赋予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在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的权限,进一步强化了条例的可操作性。
(三)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
一是规定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二是规定了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要求;三是规定了禁放区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禁放区外销售点应当合理布局、逐步减少;四是明确物业服务企业、酒店、宾馆等单位应当履行劝阻和报告等义务;五是建立举报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四)法律责任
一是规定违反禁止燃放规定和安全燃放要求的行政处罚;二是对物业服务企业、酒店、宾馆等单位不履行劝阻和报告等的行政处罚;三是对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上位法已有处罚规定的,不再作重复性规定。
《滁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出台,是滁州市公安局以部门规定推动立法的首部法规,作为《条例》的起草单位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公安局将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突出工作重点,把握关键环节,狠抓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积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以强有力的措施,把《条例》贯彻好、落实好,真正惠及全市人民。要全面启动宣传工作,全面加强源头管控,全面发动群众举报非法燃放线索,加大对非法燃放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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