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妯娌,因琐事产生纠纷,却在庭审中故意出手伤人,导致对方不适住院。11月4日,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以扰乱法庭秩序对被告陈某梅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并于当日移送执行。
据悉,原被告之间系妯娌关系。2014年,两个家庭共同出资合伙开设幼儿园,后因合作出现矛盾,原告吴某退股被被告陈某梅收购。双方因退股款问题,时常发生口角争执,积怨较深。庭审过程中,双方情绪激动、言辞激烈,法官当庭多次敲击法槌予以制止,并予以训诫。
原告吴某不满,起身准备离开法庭,正当吴某经过被告陈某梅身旁时,陈某梅猛然起身,一巴掌击打在吴某身上,双方拳打脚踢、扭做一团、场面一度陷入混乱,法官立即上前制止,并通知法警协助,吴某因情绪过于紧张、激动引起身体不适被送往医院检查,庭审被中断而无法顺利进行。
鉴于被告陈某梅的行为已严重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妨碍了法庭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影响恶劣,南谯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等相关规定对陈某梅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宣读拘留决定书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场所,其神圣、庄严、不允许任何人践踏。每一位公民,都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如果非理性表达诉求,扰乱法庭秩序,藐视法律和司法的权威,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南谯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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