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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滁州一团伙网上销售此物!判决最高获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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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6-1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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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0-8-22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安徽滁州

    8月21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詹某、贺某虎等7名被告人销售假药案,被告人詹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二万元;被告人贺某虎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九万元;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二个月至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及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贺某虎、詹某、李某点、常某辉、董某芹、詹某龙、詹某梅利用淘宝网店、拼多多网店以及直接向他人销售“骨康蝮蛇木瓜胶囊”、“骨刺木瓜乌蛇胶囊”、“壮骨王蝮蛇黄精胶囊”、“灵芝百合胶囊”、“蟲草鹿骨丸”等假药,其中,贺某虎和詹某还曾向其他被告人出售假药。经统计,被告人贺某虎销售假药342387.21元,被告人詹某销售假药558466.94元,被告人李某点销售假药364559.9元,被告人常某辉销售假药212285.4元,被告人董某芹销售假药42316.73元,被告人詹某龙销售假药19879.7元,被告人詹某梅销售假药15587.7元。

    经滁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骨康蝮蛇木瓜胶囊”、“骨刺木瓜乌蛇胶囊”、“壮骨王蝮蛇黄精胶囊”、“灵芝百合胶囊”、“蟲草鹿骨丸”等均为假药。

    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虎、詹某、李某点、常某辉、董某芹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被告人詹某龙单独或伙同詹某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作用大小和对社会的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安晚报 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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