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上午,县城管执法局在吴敬梓路开展市容秩序整治时,发现该路段爱玛电动车专卖店将部分电动车停放在店门前进行展示、销售,经执法人员多次提醒后拒不改正。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县城管执法局决定立案查处。
为防止证据灭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车辆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通知该店经营者吴某前往单位接受调查询问。
面对清楚的事实、确凿的证据,当事人吴某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县城管执法局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处罚款5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将该案的行政处罚信息在信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全椒县城管执法局提醒广大经营者: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如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秩序,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县城管执法局将依法从重从快查处并予以失信惩戒。
法律链接:《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