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途经通过交叉路口,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车辆先行引发惨剧,车毁人亡还要负同等责任。日前,凤阳县板桥镇某十字路口发生一起电动车与小轿车发生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骑电驾驶人黎某当场身亡,车辆严重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发后,凤阳交管大队事故处理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通过调取事发时一处民用监控还原事发经过。2020年1月16时17分许,黎某骑乘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某十字路口时,由于未避让正在直行的,张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皖MT53**小型轿车,导致两车发生碰撞,巨大的撞击导致电动车驾驶人黎某撞上车辆左前挡风玻璃后又重摔在地,当场身亡。 经事故调查,电动车驾驶人黎某,52岁,凤阳县大溪河镇人。机动车驾驶人张某,28岁,凤阳县板桥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一款(二)项之规定,凤阳交管大队事故中队认定:黎某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且通过交叉路口,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张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未按交通信号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黎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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