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天长一男子胡某 酒后到某浴室找他人要债 双方产生纠纷后报警 天长警方铜城派出所民警处警后 胡某趁着酒劲当众辱骂民警 胡某因阻碍执行职务 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
12月7日15时许,铜城派出所接110指令称,铜城镇某浴场二楼发生打架。值班副所长戴学文带领民警赶至现场,民警在浴场二楼找到了打架双方,经了解报警人胡某,当天中午酒后到浴场找杨某索要债务,双方言语不和,发生争吵、殴打行为。
民警考虑到现场是营业性公共场所,围观群众较多,准备将打架二人带至派出所调查处理。胡某心生怨气,趁着酒劲,开始辱骂副所长戴学文,不断与民警对抗并执意让民警带他去医院检查身体,胡某当众撒泼遭到了围观群众的指责。
民警虽然被骂,但是时刻保持执法者应有的态度,平和地对待胡某,直至纠纷被调解好。所长胡义了解到具体情况后,立即赶往现场并将情况上报市公安局。
天长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立即启动民警维权机制,联合相关部门到铜城派出所开展工作,经调查后,胡某对辱骂民警事实供认不讳,并十分后悔,天长市公安局依法对胡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
法律链接
阻碍执行职务行为是指行为人采取吵闹、谩骂、无理纠缠、侮辱、拉扯、撕毁封条、拒不接受检查等方法,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