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
自主核算相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规范》要求,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各分支机构) 委托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将逐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自主核算,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实行贷款自主核算日程安排
◈委托邮政储蓄银行、徽商银行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已从2019年10月前实行自主核算。
◈委托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已从2019年11月起实行自主核算。
◈委托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皖东农村商业银行、来安农村商业银行、定远农村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从2019年12月1日起实行自主核算。
◈委托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拟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实行自主核算(届时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个人发送的提醒短信为准)。
实行自主核算后住房 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
◈还款日期:每月20日左右。
◈还款方式:先从借款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划扣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再从借款人约定还贷银行卡(折)中扣款。
实行自主核算后相关业务的办理
◈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清或部分还款、提高月还款额度(减少还款年限)等业务由借款人持有效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支机构,下同)窗口申请。
◈还款银行卡(折)号、联系电话等信息变更业务,由借款人持有效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窗口申请。
注意事项
◈借款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应及时关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及约定扣款银行卡(折)存款情况,如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还贷款,请在每月15日前保证约定扣款银行卡(折)中有足够存款。
◈借款人如对实行自主核算前归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有异议的,由原承办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如对实行自主核算后归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有异议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信贷科电话:3020365; 信息管理科电话:3022387。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