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我市出台了《滁州市深化人力资源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2019年春节期间帮助市直园区企业招工工作实施方案》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为全面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强化企业用工服务、加大企业资金支持等,提供了政策保障,促进了我市民营经济发展。
2019年8月6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戴宗玉重点介绍了人社部门服务我市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照规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企业五项社会保险补贴、给予高校毕业生一次性3000元就业补贴,企业开展岗前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人均800元岗前培训补贴。
对小微企业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所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期剩余失业保险金的70%,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用人单位不超过每人5000元的就业补贴。
加大民营企业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对民营企业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用为标准(不含劳动者自已缴纳部分),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
对与民营企业开展培训就业对接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后到企业就业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人均100元标准给予奖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民营企业开展紧缺职业(土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学生毕业后到培养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学生一次性3000元就业补贴。
坚持全省联动,常态化、机制化开展“2+N”招聘活动,统筹开展特殊群体和地方特色招聘活动,推广“公共人力资源市场+民营职业介绍机构”模式,搭建线上线下招聘对接平台,着力解决民营企业招工难题。
给予初创者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对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
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 (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50%贴息。各地可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发挥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青年创业园孵化载体功能,落实场地租金减免、水电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支持力度,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且符合备件的企业户数,在3年孵化期内,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户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补贴。
优化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整合集聚更多优质创业资源,以“线上资源聚集、线下活动对接”为宗旨,针对不同创业阶段,提供与之相适应服务内容,实现对创业过程的精准扶持,打造集政策咨询、能力测评、线上微课、项目推介、孵化融资、代理服务、导师指导、创业培训、研学交流于一体的安徽省创业服务生态圈。通过平台发行电子创业券,为创客和初创企业重点提供财税代理、印章刻制等创业服务。
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为民营企业引进人才申报高级职称提供快速便捷服务。支持安徽省百强民营企业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研究制定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标准办法,支持企业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申报工程技术类职称。面向包含民营企业在内的高层次人才,开展“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安徽省突出贡献人才奖”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人才选拔工作。每年选派300名民营企业家到国内双-流大学培训。
加快产业创新转化平台建设,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指导支持民营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博士后流动站联合培养博士后,鼓励支持博士后科研人员带项目进企业解决技术难题,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面向包含民营企业在内的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开展项目资助活动,充分调动民管企业高层次入才科技创新的主 动性和积极性。
民营企业开展新录用员工岗前技能培训,按照不低于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照中级工100元人、高级工200元/人、技师3500元人、高级技师50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每年在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名额, 专门支持民营企业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并按规定给予10万元补助。
为民营企业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发放江淮优才卡。通过“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海外赤子为国服务行动计划”、博士后青年人才进企业送技术服务等活动,为民营企业搭建技术合作交流平台。
保持社会保险缴费社会平均基数稳定真实,做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对符合条件稳定就业的参保民营企业,可返还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对缴费人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