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市住建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了《滁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将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滁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三类人群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范围,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力度,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多渠道保障住房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
保障范围
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滁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
补贴标准和发放期限
根据保障对象基本住房需求及支付能力,对其在市场上租房居住给予差别化的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其中: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在滁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人均租赁补贴面积为20平方米,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按困难程度不同实行梯度补贴,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标准分别为市场价租金的95%、80%和65%。租赁补贴发放期限不超过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的租赁期限。新就业无房职工人均保障面积为20平方米。人均租赁补贴标准为市场价租金的50%,租赁补贴发放期限不超过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的租赁期限,且累计发放期限最多不超过24个月。
申请流程
依据保障对象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采取社区居委会(用人单位)、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中心)、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审两公示”的流程办理。
发放流程
租赁补贴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季度核发,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核发上一季度租赁补贴(首季度租赁补贴于下一季度据实核发)。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本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核发工作。
其他条款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各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2年后依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