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农村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市民政局、司法局、卫健委、扶贫开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农村老年人关爱服务三项制度的实施意见》,对我市建立完善农村老年人家庭赡养协议签订、农村留守老年人联系登记、农村特殊老年群体探视走访等三项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家庭养老基础作用,强化家庭主体责任,2019年起,在全市推行签订赡养协议,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村(居)委会具体组织实施,督促赡养义务人与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签订赡养协议。
按照依法养老与发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传统美德相结合,积极倡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在充分尊重老年人意愿、被赡养人与赡养人以及赡养人之间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农村老年人家庭赡养协议》。赡养事项应包括住房饮水安全、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疾病医护、精神慰藉等内容。家庭赡养协议签订情况应及时在老年人户籍所在地公开。
子女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赡养义务的,应委托亲属等其他有能力的人代为照顾并妥善安排老人生活,与受委托照护人签订“委托照护协议”,填写《农村留守老年人委托照护责任确认书》,同时向村(居)委会报备并及时、如实报告去向、联系方式等信息。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对老年人赡养、扶养义务的,村(居)委会应当通过批评教育、孝道红黑榜公示等方式督导落实,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应协助做好法律维权等工作。
农村留守老年人是指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全部离开县(市、区)域范围外出半年以上、留在农村生活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这类老年人是社会中相对弱势的群体,数量较多且不断增加,多数存在生活来源少、生活照料靠自己或配偶间扶持、孤独无助、缺少精神关爱等问题。其中分散居住的特困供养对象,独居、失能、高龄等存在安全风险和生活困难的老人是重点对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有效整合老龄信息库、老年人健康管理系统、扶贫信息系统等部门数据资源,同时依托乡镇、村(居)委会、基层老年协会等力量,对农村留守老年人基础信息进行比对和核查,并补充进行联络人登记,填写《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卡》。
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根据本地实际,结合脱贫攻坚工作,建立农村特殊老年群体定期探访走访制度,明确本地探视走访对象。重点突出分散居住的特困供养对象;农村留守老人中的独居、失能、高龄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群体。
各地要建立针对农村特殊困难老年群体的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建立健全各级干部、党员帮扶农村特殊困难老年群体的制度,组织乡镇计生、民政专干、村医等力量,整合家庭医生上门履约服务、留守儿童入户走访、扶贫入户访查等工作项目和服务资源,对农村特殊困难老年群体开展定期探视走访。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组织等专业力量开展农村特殊困难老年群体定期探视走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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