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非法改装货运车辆专项整治的 通 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明光市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开展,进一步强化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治理,净化交通运输市场经营环境,整治道路运输行业乱象,加大对非法改装货运车辆行为的打击力度,着力从源头预防和遏制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明光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19年4月20日起,在全明光市范围内联合开展非法改装货运车辆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整治时间 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二、整治重点 (一)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四)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 (五)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
三、整治措施 (一)2019年4月30日以前各运输企业及货车车主对非法改装货运车辆按有关标准自行恢复原状,不予处罚。2019年5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查扣非法改装货运车辆,强制恢复原状并予以处罚。 (二)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加高栏板、加厚钢板、加轴以及擅自改变装载质量等重要技术参数的非法改装车辆的行为,依法查扣非法改装货运车辆。 (三)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1.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2.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四)市场监督管理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销售拼装、改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五)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举报电话 12328(24小时) 0550-8150003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明光市交通运输局 明光市公安局 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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