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21时21分,天长市公安局大通派出所值班民警周正源接到一个电话,报警人大声地说:“我
酒驾了,你们来抓我啊!我在姚坝大队的路边等你们!”。
值班民警周正源觉得十分奇怪,按照常理,酒驾的人躲着警察还来不及呢!怎么会主动打电话报警?
见过举报别人酒驾的,举报自己的事情还是大姑娘坐花轿——头一回!
难道是良心发现了,想要自首?还是有人蓄意报假警呢?
带着这些疑问,教导员钱谷秋带领民警周正源等人及时赶到了大通镇的姚坝村。
借助警车的远光灯,民警远远地看见一辆蓝色的电动三轮车斜停在路边。看到警察来了,一个
浑身酒气的男子摇摇晃晃地走了过来,颠三倒四地说是他报的警,不过,报警人竟然狡黠地说:“我
骑的是电动三轮车,不是汽车,怎么啦?你们还能处理我呀?!”。
经过询问,报警的男子是,当地村民。民警没有多解释,随即将张某和他的电动三轮车一起带回了派
出所,作进一步的调查处理。
到达派出所后,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张某进行了检测,检测的结果显示,张某每一百毫升
血液里的酒精含量是269mg,也就是说,张某涉嫌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了!
原来,当天晚上,张某、陆某等人在街道吃饭,酒足饭饱之后,张某驾驶着自己的电动三轮车,载着
陆某等人回家,在半路上,两人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张某觉得自己吃了亏,就想报警,让警察来评评理。
可是,由于担心是一起鸡毛蒜皮的小纠纷,天又这么晚了,警察可能不会重视,加上张某认为酒后驾驶
电动车不算酒驾,不会被处罚,这才主动报了警,以挑衅的口吻声称自己酒驾了,你们来抓我啊!没想到,
警察真的来了,而且,真的把他连人带车“抓”到了派出所。
17日上午,查处此案的大通派出所民警周正源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72条第3项规定,不得醉酒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当天夜里,大通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61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依法暂扣了张某的电动三轮车,同时,给予张某罚款50元的处罚。
可见要时刻谨记开车勿饮酒,酒后勿驾车,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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