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质疑: 滁州市出台的新政策,不允许本地户口已交公积金提取用于外地买房,就是说如果父母在滁州市已经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不能提取给子女在外地购房!
官方回复:
2016年,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滁州市职工缴存比例调控,即最高20%缴存比例降低到12%,导致住房公积金归集额大幅下降;加之自2015年起,为去库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我市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较为宽松,造成我市住房公积金支出持续大于收入,资金净流量持续为负数。截至2018年4月底,全市公积金资金个贷率为129%,已远超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三级预警数值(95%)。为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多次提示并发函,要求必须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控制住房公积金提取率和个人住房贷款较快增长,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 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2018]46号)要求: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
建金管﹝2005﹞5号第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内,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根据我市公积金运行情况及上述文件精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及时采取了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措施:一是从2018年5月1日起,依法依规启动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三级预警,暂停“商转公”和异地贷款业务,实行贷款发放“轮候”;二是5月28日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公积金运行情况,请求政府批准年内增加融资;三是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并参照兄弟市做法适度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此次政策调整包括缴存人及配偶在缴存地以外或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城市购买住房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从2018年7月3日执行。
7月3日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研究的政策,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条例》相关规定,并报省住建厅备案。省住建厅近日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中,对我市实施的政策未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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