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商请制定安徽省预防接种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函》(卫函〔2018〕200号)收悉。根据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规定,2017年5月,《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函》(皖价费函〔2017〕95号)印发执行,试行一年来,执行情况良好,社会反应平稳。现就核定我省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正式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疫苗接种单位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可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疫苗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为30元/剂次,其中包含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收取的10元/支的疫苗储运费,以及接种单位提供的预检、接种、耗材(含一次性注射器或自毁性注射器、酒精、无菌干棉球或棉签等)、留观和接种信息服务等费用。接种单位在提供接种服务时,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接种单位提供第一类疫苗接种服务时,不得收取任何收费。
二、卫生计生部门收取的预防接种服务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同时,主动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自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严格执行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每年5月底前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
四、本文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3年,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重新报批,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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