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滁网社区_滁州论坛

 找回密码
 会员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32180|回复: 3
收起左侧

[本地资讯] 滁州消保委发布维权案例:小区环境与宣传不符, 经调解,开发商退还首付款和定金

[复制链接]

参加活动:9

组织活动:0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8-3 16:48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8-3-15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安徽滁州
           2017年9月30日,消费者王某、管某投诉称,2017年8月27日在来安县某开发商处购买一处商品房。在签订购房意向书时,消费者缴纳首付款和定金共135915元。后来消费者发现现实环境与宣传不符,不愿购买,要求退还首付款和定金,但是开发商不同意。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解决问题,双方协商无果之下,向来安县消保委投诉。

        接诉后,立即派工作人员了解情况,经过县消保委工作人员对被投诉人进行详细解读合同及相关条款,经调解,开发商同意将全款退还给消费者。

        【案例评析】

        那么,王某、管某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意向书是否有效?他们是否有权要求商家退房、退款呢?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商品房所在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变更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在批准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预定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继续购买的书面答复;未作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商品房开发经营者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消费者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交付时,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其所购的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面积测绘报告、公摊构成和计算说明等材料。商品房交付后,经依法确认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消费者可以退房。消费者退房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购房费用,并承担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消费者在购房合同签订之前,发现小区实际环境与宣传不符,提出要求退款首付款与定金的要求,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因此商家应该履行其法律规定的义务。

    参加活动:1

    组织活动:0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3-5-16 08:07
  • 签到天数: 13 天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8-3-16 07:1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安徽滁州
    不诚信的企业应该曝光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4

    组织活动:0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23-11-30 16:18
  • 签到天数: 560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8-3-21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安徽滁州
    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就是这样经常忽悠消费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8-3-26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安徽滁州
    遇到这样的开发商就应该检举。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会员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嗨滁网 ( 皖B2-20180001 )

    GMT+8, 2025-7-23 21:44 , Processed in 0.030696 second(s), 2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