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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安徽滁州
来安县居民李女士:我是汊河镇碧桂园蔷薇园11号楼2单元的业主,2014年,自己买房时缴纳4000多元的房屋维修基金,物业是按照2.0%的标准向自己收取,但根据相关规定,应按照1.6%的标准收取,故物业多收取自己1300多元费用,向物业反映,工作人员同意退还,但一直未兑现,希望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来安县政府:房产股工作人员已和开发商协调完毕,当事人可携带相关材料前往物业办理退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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