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安在线-滁州网报道 滁城的刘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行走在公路上,突然一根电线杆从天而降,将他砸伤。事后,刘某找到电线杆设立和维护的单位——电信滁州分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很委屈,这“天上”掉落的电线杆伤了人,谁来为其买单呢?近日,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电信滁州分公司对该电杆未及时维护,依法判决赔偿刘某各项损失26.2万元。 飞来横祸 电线杆倒地砸伤路人 事情还得从两年前说起。2015年6月24日,刘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行至滁沙路和世纪大道交叉口附近时,路边的一根电线杆突然倒地。由于事发突然,来不及躲避的刘某被砸个正着,三轮车也受损。刘某被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颈椎骨折,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介入调查处理,有目击证人称,在事故发生前,有车辆经过时挂住了电线杆上垂落的线缆,带断路边电杆,且该电杆由电信滁州分公司设立、维护。交警部门据此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书。 出院后,刘某找到电信滁州分公司,商谈赔偿事宜。双方没能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将电信滁州分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电信公司赔偿26.2万元 庭审中,刘某认为,自己是被电信滁州分公司设立的电线杆砸伤的,该公司应对其相关损失进行赔偿。然而,交通事故证明书中显示,有目击者称电线杆是被其他车辆经过时挂断电线,为后来的事故留下了隐患,那么谁该为刘某伤情买单呢? 琅琊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被电信滁州分公司架设的电线杆砸伤,该电杆由电信滁州分公司负责维护,但电信滁州分公司对该电杆未能及时维护,其对刘某的合法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依法判决被告电信滁州分公司一次性赔偿刘某262290.28元。 法官说法 未尽维护责任要赔偿 法官介绍,本案系典型的物件损害责任,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时,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电线杆的设立单位应对电线杆及时进行维护,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消除。但设立单位没有及时消除隐患,导致刘某受伤,因此要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建筑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本案中,电信滁州分公司没有完成证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就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也应赔偿刘某的损失。(王卫军 记者胡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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