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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资讯] 法院查封的房屋被过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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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5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安徽滁州

滁州市开发区建设管理中心出具证明,市国土房产局把关不严,导致——法院查封的房屋被过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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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封的房屋位于这幢楼二楼。■ 本报记者胡明兵

  近几年,有件烦心事一直困扰着程女士:因别人欠钱不还,她申请法院查封了此人一套房屋,到案件执行时,被查封的房屋竟被过户给了他人,本指望拍卖这套房子讨债的她,心凉了半截。 7月20日,记者到实地进行了调查采访。



  国土房产局:材料齐全,手续合法



  程女士是滁州市琅琊区居民,她借给滁州市居民汤达 (化名)38万余元,一直未讨要到。2014年2月,经滁州市南谯区法院调解,汤达承诺于2014年5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这笔钱。


  在法院调解之前的2013年10月28日,程女士向南谯区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汤达名下房屋一套,法院认为程女士的申请符合规定,遂查封了汤达的房屋。当年10月29日,南谯区法院向滁州市房地产交易监理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汤达的该套房屋不予过户。可是,到了执行阶段,她获知了一个晴天霹雳般的消息——汤达被查封的房屋却过户给了弟弟汤耳(化名)。


  程女士告诉记者,“这套房子是汤达的,原本跟汤耳一点关系都没有,现在竟然变成汤耳的了,”程女士无奈地表示。


  为什么会发生这样蹊跷的事情呢?记者来到滁州市国土房产局,该局总工程师吴晓丽介绍,法院查封的这套房屋是拆迁安置房,在查封时并未登记在汤达名下,只是在2013年8月19日办理了初始登记,权利人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 2014年5月13日,汤耳到该局申请办理该套房屋的产权登记,并提交由滁州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开具的给予该户办证的安置证明材料及《拆迁安置协议书》、初始登记证明等。通过核查汤耳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均证明该房屋的权利人为汤耳,而不是汤达,因此,该局依法将房屋登记在汤耳名下,材料齐全,手续合法。


  为此,吴总工程师出示了一份盖有 “滁州开发区社区建设管理中心”印章的《安置协议书》复印件,以及由滁州开发区社区建设管理中心开具的《证明》复印件,上面写明,汤耳安置证遗失,房款已结清,请予办理房产证。


  就凭着这一纸证明,滁州市国土房产局就能给已被查封的房屋过户吗?吴总工程师表示,如果工作人员更严谨一点,就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现在,他们局一直在和法院沟通,争取妥善处理此事。



  建管中心:不得已才出具证明



  记者了解到,“滁州开发区社区建设管理中心”是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办事处的下属单位。该中心一位姓李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法院查封的这套房屋是回迁房,原本被拆迁户是汤达,他获得了三套安置房,其中就有法院查封的这套。2014年办房产证时,汤达及汤达母亲张某、汤耳却主张被查封的房屋是汤耳的,还有另外两套房屋分别是张某和汤达的。所以,该中心就在《安置协议书》的“还房安置协定”使用人一栏原本空白处,将三人的名字都写上了,让汤耳也享受了安置房。


  被拆迁人是汤达,到分房办证时,却变成了汤达、汤耳、张某三人,程女士表示不解,难道无论什么人都可以是安置对象?对此,这位姓李的工作人员说,汤达和汤耳是兄弟关系,和张某是母子关系,是一家人,一家人如何分配自家的房子,是家庭内部的事。程女士反驳,回迁房是政府安置被拆迁人的,被拆迁人是汤达,被安置人理应是汤达,汤耳、张某与汤达早就分家立户,户口不在一起,并不是安置对象,怎么能获得安置房?


  关于“滁州开发区社区建设管理中心”开具的遗失证明,李姓工作人员说,汤耳多次到拆迁办要求给自己出具遗失证明,他们不得已出了证明。 “在档案管理处未查到存根,但不开不行,不开的话,汤达及亲属就会信访,打市长热线。 ”


  “没有安置证存根,就敢开遗失证明”?程女士对滁州开发区社区建设管理中心的工作态度提出质疑:正是因为该中心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滁州市国土房产局才给汤耳办了证,以致她现在无法讨回欠款。她认为,该中心严重渎职。

       法院: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



  被查封的房屋竟被过了户。对此,南谯区法院如何看待呢?该院在给记者的回复材料中表示,2013年10月29日,法院查封汤达名下一套房屋,并由执行局进行了执行。被查封房屋过户后,原告到法院信访,法院告知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确认房管相关部门过户行为无效,变更房产信息。但原告一直不愿意,又到检察院信访。


  南谯区法院认为,法院已在2013年10月29日将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滁州市房地产交易监理处并由其签收,通知书明确要求其对汤达名下房屋不予再过户给他人。即便是该房屋所有人信息有误,但有关房产位置信息是准确无误的,房管相关部门在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应提前与法院沟通联系了解相关情况,而不是违反规定直接办理。该院要求执行局立即与房管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协调纠正该错误。如该错误始终得不到纠正,法院将对房管部门出具“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


  被查封的房屋过了户,滁州市国土房产局、滁州开发区社区建设管理中心都认为自己按规定在办理,程女士认为,其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肯定有猫腻,有关部门应该进行调查。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来源:安徽日报农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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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7-7-25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安徽滁州
    胆子都很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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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们懂得,都有潜规则,我就不信房管局工作人员这么粗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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