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探索农村“三权”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对自愿退还农村宅基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每亩不低于5万元给予奖励。
进城落户农民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继续保持不变。
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对自愿将宅基地退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每亩不低于5万元给予奖励。
对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后,由原宅基地使用者承包经营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每亩不低于3万元给予奖励。
宅基地复垦为耕地后形成的新增耕地面积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对退出宅基地进城购房落户的农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购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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