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聚焦滁州 于 2017-2-20 17:12 编辑
《滁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市取得立法权以来市政府制定的首部政府规章,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制定《办法》的原因及目的
近年来,随着滁城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市汽车保有量迅猛增加,年增长数15%以上。截至2016年10月,滁州市城区汽车保有量已达到9.3万辆(不包括外省市牌照的机动车),而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加上道路临时泊位数,总共约1万个,群众出行停车难、停车乱问题严重,特别是老城区尤为突出,群众反应较大,影响城市交通和居民生产生活。主要表现在:一是因公共停车场数量少、原配建标准低,停车位不足;二是部分配建的专用停车场挪作他用;三是部分单位擅自设置停车场或占用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阻碍通行;四是部门职责不明确,处罚不到位。以上问题亟待通过立法方式予以明确、规范。
《办法》立法目的主要有四个:一是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增加停车位数量;二是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环境;三是强化经营管理,维护机动车驾驶人合法权益;四是设置行政处罚措施,遏制侵占公共资源。
《办法》就增加停车位数提出哪些措施
停车难、停车乱关键是供需矛盾,《办法》就停车场建设主要提出三项措施。一是源头管理,编制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第七条),特别是停车位供需紧张的区域和公共交通枢纽附近,要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第七条第二款),中心城区功能搬迁等腾出的土地应规划一定比例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第八条)。二是停车场建设,主要是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套建设专用停车场、施划道路临时泊位(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公共停车场,《办法》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享受扶持政策(第九条)。三是停车资源挖掘,市规划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可利用城市道路范围外公用空闲场地,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区没有条件建设专用停车场的,可以利用其空闲场地,或者在不影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经相关部门同意利用道路红线外空间,设置临时停车场(第十二条)。
现有停车资源如何有效利用
为有效利用现有停车场资源,《办法》提出三项措施。一是公益性停车场的开放,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和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向社会开放(第十九条)。二是道路分时段停车,借鉴南京市做法,对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区,其周边道路具备时段性停车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可以在征求周边居民意见后,提出道路时段性停车方案,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设置道路时段性临时停车泊位(第二十四条)。三是差别收费,利用价格杠杆,提高停车资源使用效率(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如何规范停车场服务收费
2015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对停车场服务收费作出规范,《办法》相应地就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作出规定。一是明确两种定价模式,即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以及旅游景点、公立医院、公办普通高校等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确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二是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要求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后方可收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三是经营者要明码标价,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并出具票据(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办法》设置了哪些法律责任
《办法》多数禁止性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则规定,《办法》不再一一赘述。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处罚规定的,根据地方规章有关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办法》设立三项行政处罚:一是擅自停用停车场或改作他用的处罚,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二是擅自设置、毁损、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标志标线的处罚,即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第三十三条);三是擅自设立设置地桩、地锁的处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属于《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依法实施代履行(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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