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城市民陈某,驾驶某品牌电动车与他人电动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无责,对方负全责。但在事故进入诉讼过程中,陈某的电动车被司法鉴定为“超标”电动车,法院以此判决陈某承担10%的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我无责任,电动车‘超标’也不是我造成的,这个10%的责任不该我来承担。”陈某在法援律师的帮助下,以产品存缺陷,将电动车生产厂家推上被告席。日前,在南谯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电动车生产者赔偿陈某各项损失1.2万元,陈某撤诉。 两车相撞 因“超标”车主被判担责 电动车行驶、停放方便,深得广大市民喜爱。2015年3月,滁城的陈某驾驶一辆某品牌电动车,和夏某驾驶的无牌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陈某受伤,医疗费和各项损失4万多元。 在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判定陈某无责,夏某负全责。在索要医疗费和损失费用时,陈某和夏某产生纠纷,闹上了法院。在诉讼过程的司法鉴定中,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陈某骑行的某某牌两轮电动车不符现行国家相关标准,属于技术指数超标的二轮电动车。 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次交通事故虽然公安部门划分夏某承担全部责任,但陈某骑行的“超标”电动车,不能排除该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存在安全隐患,故陈某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对本次事故的赔偿承担次要责任。判决陈某自负10%的责任,夏某承担90%的责任。 状告车厂 生产者为“超标”责任买单 “明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无责任,况且车辆‘超标’也不是自己造成的,为什么法院还要判定我承担10%的责任?”陈某怎么也想不明白,如果依据法院的判决书,那么他承担的10%责任,就是4000多元。 2016年6月,陈某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随后,陈某和律师详细分析案情,调取相关证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动车生产者提起诉讼,要求厂家承担产品责任,赔偿受援人交通事故医疗费损失4660.85元;二是要求电动车生产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陈某电动车损失及购买电动车价款的3倍赔偿,共计12720元。 在南谯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电动车生产厂家一次性赔付陈某各项损失12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律师说法 生产者要为缺陷产品担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为缺陷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本案承办律师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张勇介绍。 张勇介绍,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违反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是“产品质量责任”其中的一种情况。因产品存在缺陷,无论是否造成消费者的损害,均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本案中,涉案电动车的产品合格证上明确记载其符合相关标准,该电动车的不达标已经符合缺陷产品的定义。因此,本案中电动车生产厂家为缺陷产品担责理所当然。 (滁州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