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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资讯] 滁州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被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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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8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安徽滁州
近日,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长丰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国土资源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埇桥区栏杆镇振海采石厂于2011年至2014年在埇桥区栏杆镇凤山的矿山开采,对所开采矿山的地形地貌景观等地质环境造成了破坏。按照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要求,应由振海采石厂承担资金,边开采、边治理,对受损的矿山地质环境实施综合治理,消除隐患并进行复绿,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发生。但振海采石厂始终未进行治理修复,埇桥区国土资源局亦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2015年采矿权人振海采石厂已经被注销登记。2016年8月,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向埇桥区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埇桥区国土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未书面回复,也没有依法履行职责,自然生态和社会环境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滁州市沙河集白米山林场采石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拖欠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采矿权价款和越界开采两种违法情形,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未依法收取采矿权价款,致使国有资产流失。2016年8月23日,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向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送达检察建议书,督促该局依法对滁州市沙河集白米山林场采石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情形予以处罚、足额收取资源储量价款、对该矿山的地质环境依法进行治理恢复。至今,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未向滁州市沙河集白米山林场采石厂依法收取欠缴的采矿权价款,也未对该厂的越界开采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国家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长丰县人民检察院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发现,2008年12月16日,在没有履行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安徽寿福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长丰县岗集镇牛寨村委会签订协议,将该村76亩耕地以每亩600元的价格,租给该公司建设墓地,租期50年。此后,安徽寿福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份左右开始动工修建墓地,并逐年扩建。2012年6月30日,在仍未获得批准情况下,双方再次签订协议,约定租地建墓面积由76亩扩大到150亩。安徽寿福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占用耕地,而长丰县国土资源局未对该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2016年1月26日,长丰县人民检察院向长丰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该局依法对安徽寿福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理。长丰县国土资源局虽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寿福园公司未全面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涉案土地依然被非法侵占,而长丰县国土资源局未及时向长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长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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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2-8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安徽滁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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