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滁建征补字〔2016〕 48 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地〔2016〕1372号)批复,同意滁州市2016年第1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南谯区腰铺镇、大王街道集体农用地5.4519公顷(其中耕地4.5753公顷),合计17.1307公顷,集体建设用地2.9950公顷,合计8.4469公顷集体所有土地用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现将滁州市2016年第1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 补偿安置标准及费用 本次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2015〕24号)和滁州市人民政府(滁政办〔2015〕3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 征收土地总费用为664.7184万元。其中: 1、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南谯区农用地14960元/亩、建设用地7480元/亩。土地补偿总费用155.9445万元; 2、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南谯区农用地28050元/亩、建设用地14025元/亩。安置补助总费用292.3960万元; 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分别按(滁政办〔2015〕37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青苗补偿费总计8.1779万元;地面附着物补偿费208.2万元。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支付,支付清单提供给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规划分局。 (二)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 本次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33人,采取货币补偿和养老保险方式安置: 1、征地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土地补偿费的70%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土地补偿费的24%划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户。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在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时,从次月起按照标准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3、土地补偿费的6%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 二、补偿安置登记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土地村组及农户持相关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有效证本、文件(土地承包证、身份证、户口本)等,到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或社区)办理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和养老保障安置登记。结果张贴于被征地所在村组公示栏,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凡未如期办理登记的集体或个人,一律以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规划分局和开发区管委会调查、清点结果为准。 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规划分局提出。 四、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统一划转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五、自开始现场清点调查之日起,凡属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种植物一律不予办理登记补偿。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16年1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