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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资讯] 滁州市2016年第1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安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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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8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安徽滁州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滁建征补字〔2016〕 48 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地〔2016〕1372号)批复,同意滁州市2016年第1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南谯区腰铺镇、大王街道集体农用地5.4519公顷(其中耕地4.5753公顷),合计17.1307公顷,集体建设用地2.9950公顷,合计8.4469公顷集体所有土地用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现将滁州市2016年第1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  补偿安置标准及费用
本次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2015〕24号)和滁州市人民政府(滁政办〔2015〕3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         征收土地总费用为664.7184万元。其中:
    1、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南谯区农用地14960元/亩、建设用地7480元/亩。土地补偿总费用155.9445万元;
    2、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南谯区农用地28050元/亩、建设用地14025元/亩。安置补助总费用292.3960万元;
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分别按(滁政办〔2015〕37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青苗补偿费总计8.1779万元;地面附着物补偿费208.2万元。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支付,支付清单提供给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规划分局。
(二)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
本次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33人,采取货币补偿和养老保险方式安置:
1、征地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土地补偿费的70%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土地补偿费的24%划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户。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在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时,从次月起按照标准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3、土地补偿费的6%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
二、补偿安置登记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土地村组及农户持相关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有效证本、文件(土地承包证、身份证、户口本)等,到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或社区)办理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和养老保障安置登记。结果张贴于被征地所在村组公示栏,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凡未如期办理登记的集体或个人,一律以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规划分局和开发区管委会调查、清点结果为准。
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规划分局提出。
四、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统一划转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五、自开始现场清点调查之日起,凡属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种植物一律不予办理登记补偿。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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