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 滁建征告字〔2016〕 48 号 滁州市2016年第1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2016年12月12日业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地〔2016〕1372号)批准,安徽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12月12日印发批复,同意滁州市人民政府对所辖南谯区大王街道、腰铺镇集体农用地5.4519公顷(其中耕地4.5753公顷),建设用地2.9950公顷,共计8.4469公顷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实施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省、市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地块用途 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 被征地村组名称 | 征收土地地类及面积 | 总面积 | 农用地 | 耕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梅铺村 | 5.0364 | 4.1765 | 3.7225 | 0.8599 | 0.0000 | 林楼村 | 3.4105 | 1.2754 | 0.8528 | 2.1351 | 0.0000 |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 本次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2015〕24号)和滁州市人民政府(滁政办〔2015〕37号)文件规定执行。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按照货币补偿和养老保险方式安置。 四、被征收土地地类、权属及地上附着物由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规划分局和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负责现场调查、清点登记,经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复核确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等有关工作由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规划分局和开发区管委会共同组织实施。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在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有效证明,到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规划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安置事项以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规划分局和所在街道、村委会的清点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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